招商信诺附加癌症长期给付疾病保险
2014-12-03 09:54: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招商信诺附加癌症长期给付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癌症关爱金 恶性肿瘤豁免保费一、癌症每月给付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之
内,如果被保险人首次经专科医生(见20.4)诊断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恶
性肿瘤,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全部保险费(不含利
息),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之
后,如果被保险人首次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
我方将按照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癌
症每月给付保险金(见20.5)。癌症每月给付保险金每月给付1 次,共给
付36 次,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见20.6)导致本合
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不受以上180 天的限制,我方将按保险金额向被保
险人给付癌症每月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给付癌症每月给付保险金期间,如果被保险人首次经专科医生诊
断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其他恶性肿瘤,我方不会累计给付癌症每月给付
保险金。
二、保险费豁免
若按本合同的约定,我方应当给付癌症每月给付保险金,我方将豁
免被保险人被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后本合同剩余各期保险费。
招商信诺附加癌症长期给付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ü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1. 本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20天内,如果您对本合同感到不满意,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生效20天后,您仍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会存在退保损失。 10.
2.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3.
ü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1. 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如果被保险人首次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全部保险费,本合同终止。由意外伤害导致的恶性肿瘤,则不受上述180天的限制。 3.
2. 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恶性肿瘤,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 4.
3.请您留意合同中关于保险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的条款。 8、11.
4.请您留意本合同所保障的恶性肿瘤的定义。 19.
5. 请您留意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术语(“恶性肿瘤”、“意外伤害”等的定义和范围) 的详细解释。 20.
ü 条款目录
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构成
第二章 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2. 投保年龄
3. 保险责任
4. 责任免除
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5. 保险金额
6.保险费的交纳
7.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
第四章 保险期间、合同效力恢复、解除合同、合同效力终止
8. 保险期间
9. 本合同效力恢复
10.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1. 合同效力终止
第五章 索赔
12. 诉讼时效
13. 保险金申请
14. 保险金给付
15. 其它核定结果
16. 欠交保险费的处理
第六章 其他规定
17. 受益人
18. 保险单借款
19. 恶性肿瘤的定义
20. 释义
招商信诺附加癌症长期给付疾病保险条款
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方(见20.1)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各项条款内容同样适用于本合同,如果主合同与本合同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合同条款为准。您方(见20.2)须一并阅读并核对构成本合同的任何资料,以确保我方所提供的保障是您方所需要的。
第二章 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2.投保年龄出生满18周岁至55周岁(见20.3), 符合我公司规定的投保条件的人士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3.保险责任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24小时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癌症每月给付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之内,如果被保险人首次经专科医生(见20.4)诊断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首次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合同所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