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关爱女性生殖健康团体疾病保险
2014-12-03 09:07: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关爱女性生殖健康团体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7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女性特定重大疾病 团体医疗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按本合同约定连续投保的,不受九十日规定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罹患原发性乳腺癌、原发 性宫颈癌等两种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或者两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 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关爱女性生殖健康团体疾病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关爱女性生殖健康团体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年龄在十六周岁至七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劳动的特定团体女性成员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该特定 团体的参保成员应不少于五人,并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按本合同约定连续投保的,不受九十日规定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罹患原发性乳腺癌、原发 性宫颈癌等两种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或者两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 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本合同第五条所述两种疾病之一;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第五条所述两种疾病之一。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和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三、连续投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 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国寿关爱女性生殖健康团体疾病保险条款(第一页)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 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本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 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 丧失受益权。
第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