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附加安行神州境内旅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12-03 08:59: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以保险单所示本保险项目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 医疗保险(见19.12)、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 偿或赔偿,我方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4.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原因导致的医疗费用,我方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遭受司法当局
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被保险人自杀、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
意见或其它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处于精神错乱、精神障碍或心理障碍状态;
四、之前已存在的病症(见19.13),遗传性疾病(见 19.14),先天性畸 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19.15),性病或与性病有关的疾病;
五、怀孕(含宫外孕)、分娩、流产、不孕症,不育症,避孕、节育或
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或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六、牙齿修复、牙齿整形、牙齿治疗及手术;
七、例行身体检查,任何与入院诊断、疾病或身体伤害没有直接联系的
检查,任何从医疗角度看不必要的治疗和检查;
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九、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以调查研究为目的的住院,疗 养,休养,康复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 所致的整容手术;
十、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十一、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见 19.16)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见
19.17)处方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的目的;
十二、被保险人在任何军队、警察部队、民兵或准军事组织中服役、执 行任务或受训期间(无论身体伤害是否在被保险人休假或未穿制服期间发 生);
十三、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或酒后驾驶(见 19.18)、无合法有效驾驶 证驾驶(见 19.1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19.20)的机动车;
十四、被保险人参与任何水、陆、空交通工具的竞赛,或作为职业运动 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
十五、被保险人参加任何空中运动、空中旅行或任何航空活动,但是以
乘客身份付费乘坐民用或商业航班进行旅行时除外;
十六、被保险人进行跳伞、滑翔、潜水、滑雪、滑水、攀岩、攀登雪山、 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机索跳(蹦极) 等高风险运动;
十七、战争(见 19.21)、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主义(见 19.22)
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动;
十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5.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我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6.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投保 人应该以人民币在投保时一次性缴清保险单所示的保险费。
7. 费率浮动 在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的情况下,我方可以针对整个地区 或针对特定销售对象群体的全体投保人进行费率浮动,采用费率浮动方案后, 本合同的保险费需按照保险费率浮动后的标准计算。
8.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
投保人未支付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
9. 合同生效前对已交纳保险费的处理
在合同生效日期前,投保人可以要求退还全部已交保险费,我方于审核
通过后 30 天内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
第四章 保险期间
10. 保险期间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我方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见 19.23)在保险单中载明。本合同自该生效日期的零
时(北京时间)开始生效。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你我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但最多不超过
1 年。
第五章 合同解除及合同效力的终止
1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险
本合同生效后,您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 请之日 24 时起终止效力。我方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30 天内向投保人 退还扣除手续费后按日计算的(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未满期净 保费(见 19.24)。
12.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
二、保险期间届满;
三、最高保险金额已经支付;
四、主合同效力终止;
五、您方或我方按本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第六章 索赔
13.保险事故通知您方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见 19.25)后应当在10天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