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众附加团体住院补贴医疗保险(2005)
2014-12-02 09:11:5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检查或治疗;
十、 被保险人因视力矫正、中暑、疾病、整容、妊娠[8]、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十一、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9]、跳伞、攀岩[10]、探险[11]、武术[12]、摔跤、特技[13]、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商业航班除外);
十二、 被保险人牙齿治疗、矫形[14]、镶牙、牙齿修复、牙齿整���、整形、美容[15]、心理咨询;
十三、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罢工或恐怖主义活动;
十四、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五、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所患的疾病。
第二部分 保险金给付条款
第八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疾病必须住医院治疗的,在被保险人出院后五日之内,由被保险人或代理人向本公司申请保险金时,须填写理赔申请书,并自费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由符合本条款所规定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入院和出院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门急诊病历、给药清单、费用清单和医疗费用凭证(以上证明皆须原件);
四、本公司核准给付保险金所需的其他必要材料;
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一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二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各项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三部分 基本条款
第十三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变动
投保人因在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