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附加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2-01 10:10: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附加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12岁 | 840.00元 | 至60周岁 |
重大疾病保险30.0万 |
终身 |
30岁 | 6300.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100.0万 |
终身 |
32岁 | 990.00元 | 20年 |
任意终末期疾病15.0万 重大疾病保险金15.0万 |
终身 |
32岁 | 2640.00元 | 20年 |
生命关爱保险金40.0万 重大疾病保险金40.0万 |
终身 |
36岁 | 620.00元 | 25年 |
重大疾病10.0万 |
终身 |
6岁 | 400.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10.0万 |
终身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3并经医院4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附加合同第五条中约
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相乘所得的数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主合同的效力同时终止,我们将给付主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5。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您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6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二、生命关爱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终末期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附加合同第五条中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相乘所得的数额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主合同的效力同时终止,我们将给付主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终末期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终末期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生命关爱保险金不可兼得,即我们只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之上,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构成主合同《太平无忧终身寿险(分红型)》的一部分,不分割,必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 天至65 周岁1。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同主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合同《太平无忧终身寿险(分红型)》的基本保险金额保持一致。
在给付本附加合同第七条“保险责任”中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生命关爱保险金时,基本保险金额的给付比例见下表:
被保险人初次患上重大疾病或终末期疾病时的年龄基本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