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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2-01 10:10: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列证明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医院(释义12)诊断证明(包括完整的门诊病历、出院小结或出院证明、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等);

  4. 附表所列相应重大疾病中明确要求的其它医疗证明;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给付时效

  本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会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三条 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

  本合同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三部分 基本条款

  第十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六条 年龄误告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释义13)年龄为准。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被保险人名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第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司不解除合同的按本条第2、3款办理。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因此而改变。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投保人因团体成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本公司自批注或批单载明的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本公司自批注或批单载明的日期零时起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