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安康无忧长期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2-01 09:40: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七条年龄性别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与真实年龄,该年龄以周岁计算。 如果发生错误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本公 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但是自合同成立日起逾二年或者本 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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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本 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或在利益给付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的,本 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八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有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 的,本公司将按保险合同上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九条未还款项
本公司如需给付各项利益、红利、退还保证现金价值或保险费,且投保人有欠缴的保险费及其 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或其他未还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在扣除 上述欠款后给付。 第二十条货币及适用法律
保险费及各款项的货币、收取及给付,按保险单上注明为准。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及有关法律所管辖及诠释。若本合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相抵触,本合同的诠释以该法律 的条文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 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重大疾病释义
重大疾病包括:
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 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 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工⑶-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分期方案4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皿^油0『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分期为I队I。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义。
三、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 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释义十三】;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释义十四】;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释义十五】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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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