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住院收入保障保险Ⅱ型
2014-12-01 09:40: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账日 我们仍未收到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被保险人满六十五周岁之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
(四)保险合同没有续保。
第六章 索赔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方应于知悉被保险人出院之日起五天内通知我方,否则,对于因迟延通知所增加的任何调查费用由您方承担,但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五条 调查权 您方同意凡被保险人曾接受过治疗或住院或具有被保险人健康情况的任何医生、医院(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二十六条 释义中所定义的医生、医院)或诊所,以及所有了解被保险人有关情况及其相关资料的个人及机构,均可以将被保险人
的健康情况、病状、以及任何住院、治疗、疾病或不适、病历的详细资料提供给我方。
我方若认为必要可要求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被保险人应当同意,费用由我方支付。 第十六条 索赔时效
受益人对我方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超过上述规 定时间提出的索赔,我方将不予受理。我们将会要求受益人填写索赔表,对索赔请求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 保险金的申请 申领保险金时,受益人应填写索赔申请表,并向我方提供下列所有文件:
(一)保险合同;
(二)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及出院小结原件;
(三)住院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四)我方要求提供的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保险金的支付
我方将向本合同的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保险金以人民币支付,不含利息。
第十九条 欠缴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处理 如果在给付保险金时,您方仍欠缴任何保险费或有其他款项未还清,我方有权在支付保险金前要求您方先予支付所
有欠款或从应支付给您方的保险金中扣除您方欠缴的款项。
第二十条 您方遵守本合同的义务 您方必须遵守本保险条款,如果您方未能遵守本保险条款,我们将有权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给付保
险金。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方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您方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方应当如实告 知。
您方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 率的,我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方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方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在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受益人 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方不接受任何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二十三条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我方可解除本合同, 并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若已支付保险金,则我方有权要求受益人退还已支付的全部保险金。但如果本合同已连续 投保满二年,则按下述(三)或(四)的规定处理。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方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
补缴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则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四)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方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 还投保人。
第二十四条 您方把本合同用于其它目的的处理 如果您方出售或转让本合同,或者将其用于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业务,我方将不予认可。 在任何情况下,我方的合同对象只是您方,所以只和您方发生合同关系。
第二十五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释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您方]:指保险单上所显示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公司、我方、我们]:指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意外事故]:指突然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并且其发生不是由于疾病的原因而造成,所造成的身体伤害不是出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