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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永宁安顺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2014-12-01 09:22: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身故,索赔权利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

  向我们申请理赔:

  1. 本合同;

  2. 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 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政府职能部门法医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

  4.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索赔权利人须提供由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 索赔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7. 我们所需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我们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范围的,

  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 任范围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 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暂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 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第十一条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索赔权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四部分 保险费的交纳

  第十二条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部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第十三条合同解除权

  一、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合同 终止。

  二、 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本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事项

  第十四条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 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我们。您未作前述通知的,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 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通知您。

  第十六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可以首先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无效的,可以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宣告日为被保 险人身故日,并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重新出现且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 险人生还后三十天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在必要时我们可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鉴 定,以确定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的原因。

  第七部分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名词释义

  意外事故: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 观事件。

  定点医疗机构: 我们为被保险人提供多家不同层次的专业医疗机构名单,供被保险人在 此范围内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请见合同附件。

  手续费: 指管理费与佣金之和,比例为 35%。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 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 品和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