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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永宁安顺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2014-12-01 09:22: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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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名词释义。..。..。..。..。..。..。..。..。..。..。..。..。..。..。..。..。..。..。..。..。..。..。..。..。..。..。..。..。..。..。..。..。..。..。..。..。..。..。..。..。..。.5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书、投保提示以及与本合 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您指定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书 面同意。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同等顺位受益权。

  其他保险金受益人是指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以外的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其它保险 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

  丧失受益权。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我们在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将签发保险单或批注作为保险凭证。我们自本合同 生效日即保险单所载的保险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1、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合同满期日均 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五条 保险责任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是指 保险单生效一年后的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

  1、本合同满期;

  2、您申请解除本合同;

  3、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被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导致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意

  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有固定行驶路线、固定行驶时间表,有营运执照,以乘客身份乘坐 需要付款的交通工具,包括公共汽车、公共电车、火车、地铁、轮船、飞机。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 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

  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终止。

  第八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第三部分 如何申请给付保险金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及时通知我们,否则由于通知延误, 导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我们对无法认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同时,因此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但 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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