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014-12-01 09:20: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28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门急诊 住院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30岁-30岁 | 20.00元 | 1年 |
门急诊5000元 意外住院报销5000元 |
1年 |
0岁-0岁 | 45.00元 | 1年 |
住院10000元 门急诊10000元 |
1年 |
40岁-44岁 | 60.00元 | 1年 |
医疗报销10000元 |
1年 |
25岁-40岁 | 80.00元 | 1年 |
意外门急诊医疗2.0万 意外住院医疗2.0万 |
1年 |
1岁 | 40.00元 | 1年 |
住院医疗费用金10000元 门急诊医疗费用金10000元 |
1年 |
16岁 | 60.00元 | 1年 |
住院8000元 门急诊2000元 |
1年 |
26岁 | 30.00元 | 1年 |
意外医疗5000元 |
1年 |
3岁 | 21.00元 | 1年 |
门急诊5000元 住院5000元 |
1年 |
32岁 | 21.00元 | 1年 |
门急诊5000元 住院医疗5000元 |
1年 |
50岁 | 90.00元 | 1年 |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4000元 意外伤害住院治疗1.6万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门(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但每一保单年度内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本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本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八十。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三、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单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所在保单年度本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门(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