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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计划生育节育手术意外伤害保险

2014-12-01 09:19: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计划生育节育手术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国寿计划生育节育手术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20周岁以上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节育并发症

  本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在当地计划生育政府部门认可的计划生育医疗服务机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实施节育手术,导致其在保险期间内发生节育并发症,经本合同约定的鉴定组织鉴定并确定等级后,本公司根据《节育并发症等级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节育并发症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计划生育节育手术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计划生育节育手术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计划生育节育手术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需实施节育手术者,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在每次实施节育手术之前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四条 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在当地计划生育政府部门认可的计划生育医疗服务机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实施节育手术,导致其在保险期间内发生节育并发症,经本合同约定的鉴定组织鉴定并确定等级后,本公司根据《节育并发症等级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节育并发症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节育并发症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三、被保险人或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或医疗器械(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进行临床实验所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在此限);

  四、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五、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实施非节育手术项目导致的身故、伤残或手术并发症。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合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第七条 节育并发症的鉴定

  被保险人因自愿或在国家指导下实施节育手术发生节育并发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和《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的通知”(计生厅字〔1990〕172号)的有关规定,交由当地负责节育并发症鉴定工作的县(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节育并发症的鉴定有异议,则可申报上一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再行检查鉴定。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法定身���证明;

  3.公安部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以及县(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的鉴定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申请二等至四等节育并发症等级的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县(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的鉴定证明;

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