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惠家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2014-12-01 09:05: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当在收到我方相关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我方补足其差额。
第五章 合同解除及合同效力的终止
16.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一、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方对本合同感到不满意,您方在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20天内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终止效力,我方于30天内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付的保险费。
如果您方在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20天后要求解除合同的,我方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则本合同将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24时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起终止效力;
(二)、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以外的其他交费方式,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24时起终止效力,我方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30天内向投保人退还在扣除手续费后按日计算(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的未满期净保费(见31.26)。
如果您方解除本合同,则本合同下所附的所有附加合同须一并解除。
二、解除部分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如果您方在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20天内可以要求解除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该次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中的效力自我方收到解除次被保险人合同申请之日起终止,我方于30天内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付的保险费。
如果您方在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20天后要求解除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我方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则本合同将自我方收到解除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申请书之日24时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起终止效力;
(二)、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以外的其他交费方式,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申请书之日24时起终止效力,我方自收到解除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向投保人退还在扣除手续费后按日计算(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的未满期净保费。
如果您方申请解除部分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则其他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本合同依然有效。
17.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
一、您方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在保险费到期日未支付续期保险费,且在该保险费到期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记账日我方仍未收到保险费;
二、主被保险人身故;
三、主被保险人满65周岁之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
四、本合同没有续保;
五、您方或我方按本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效力终止的,我方对主被保险人和所有次被保险的保险责任一并终止。
若次被保险人在保��期间内身故,或次被保险人在保单周年日满65周岁,则我方对该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而其他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仍然生效, 保险合同仍然生效。
第六章 索赔
18.保险事故通知您方或受益人知道被保险人出院后应当在10天内通知我方。如果您方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方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方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方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对于因迟延通知所增加的任何调查费用由受益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见31.27)导致的迟延除外。
19.调查权您方同意凡被保险人曾接受过治疗或住院或知悉被保险人健康情况的任何医生(见31.28)、医院(见31.29)(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释义”中所定义的医生、医院)或诊所,以及所有了解被保险人有关情况及其相关资料的个人及机构,均可以将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病状,以及任何住院、治疗、疾病或不适、病历的详细资料提供给我方或我方授权的机构和个人。
我方若认为必要,可要求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您方应当同意,费用由我方支付。在我方认为必要和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我方有权要求验尸,费用由我方支付。
20.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方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1.保险金申请一、在申领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索赔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原件: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3)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及出院小结;
(4)住院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及费用清单;
(5)申请人能够提供的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其他证明、报告和文件。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