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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计划生育母婴安康特定疾病保险

2014-12-01 08:58: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计划生育母婴安康特定疾病保险怎么样?

  国寿计划生育母婴安康特定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20周岁以上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妊娠疾病 妊娠终止手术 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一项或两项本合同所指的孕产妇特定孕产期疾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孕产妇特定孕产期疾病保险金额给付孕产妇特定孕产期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含胎儿疾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后实施妊娠终止手术,导致妊娠终止且未能分娩活产婴儿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妊娠终止手术保险金额给付妊娠终止手术保险金,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附带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一项或多项本合同所指的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的,本公司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保险金额乘以特定先天性疾病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若附带被保险人为多人,保险金给付均按上述规定处理,但本公司累计给付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保险金额为限。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计划生育母婴安康特定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计划生育母婴安康特定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计划生育母婴安康特定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已领取准生证、妊娠未满二十周的健康女性,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在本合同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分娩的活产婴儿为附带被保险人。除非本合同特别指明,本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均不包括附带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期间

  一、被保险人保险期间: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为妊娠满二十周之日零时起至妊娠终止后满二十八日的二十四时止。

  二、附带被保险人保险期间:本合同对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附带被保险人保险期间为活产出生之时起至出生后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第四条 特定疾病

  本合同所指孕产妇特定孕产期疾病,是指孕产妇发生与妊娠或分娩相关的、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或疾病状态,其名称及定义如下:

  1.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又称重度先兆子痫及子痫,指在妊娠中晚期发生高血压、浮肿、蛋白尿等临床症状,严重时出现抽搐,心功能衰竭、肾功能衰竭或昏迷。重度先兆子痫需满足的条件为血压≥160/110mmHg(21.3/14.6kpa),蛋白尿++至++++,伴水肿、头痛等自觉症状。子痫是在重度先兆子痫的基础上发生抽搐或昏迷。

  2.羊水栓塞:指在分娩过程中,羊水进入母体血循环后引起的肺栓塞、休克、弥散性血管内凝血、肾功能衰竭或骤然死亡等一系列严重症状的综合征。

  本合同所指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是指新生儿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或疾病状态,其名称和定义如下:

  1.唐氏综合征:又称21三体综合征、先天愚型,其细胞遗传学特征是第21号常染色体呈三体征。临床主要特征为智能障碍、特殊面容和体格发育落后,并可伴有多发畸形,确诊需作染色体检查。

  2.联体儿:指因单卵双胎在妊娠早期发育过程中未能分离或分离不完全,导致身体中某一部位相互连接在一起,有头部、胸部、脐部等联结方式。

  3.法洛氏四联征:指由室间隔缺损,肺动脉狭窄,主动脉骑跨及右心室肥厚四种畸形组成。

  4.完全性大动脉转位:指肺动脉和主动脉血管相互移位,大动脉与心室之间的连结关系颠倒,即主动脉出自右心室,肺动脉出自左心室。

  5.显性颅裂:指在胚胎发育过程中因前神经管闭合障碍,导致颅骨缺损,软组织膨出,根据膨出的软组织可分为脑膜膨出、脑膜脑膨出。

6.显性脊柱裂:又称囊性脊柱裂、开放性脊柱���,指在胚胎发育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