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附加加倍守护重大疾病保险
2014-12-01 08:45: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附 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各项条款内容同样适用于本合同,如果主合同与本合同条款内 容互有冲突,则以本合同条款为准。本合同构成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您方(见21.2)须一并阅读并核对构成本合同的任何资料,以确保我方所提供 的保障是您方所需要的。
本合同为非分红保险。
第二章 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2. 投保年龄 年龄为18周岁至50周岁(见21.3),符合我公司规定的投保条件的人士 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3.保险责任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24小时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
天之内,如果被保险人首次经专���医生(见21.4)诊断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重
大疾病,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合同及本合同所依附的《招商信诺加倍 守护两全保险》累计已交全部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且本合同所依附的《招
商信诺加倍守护两全保险》同时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 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首次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 我方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见21.5)给付重大 疾病保险金(见21.6)。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见21.7)导致本合同约定 的重大疾病,不受以上180天的限制,我方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 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方最多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之后,如 果被保险人首次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 病属于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见21.8),我方在给付第一项重大疾 病保险金的同时,将额外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向特定重大疾病保 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且本合同所依附的《招 商信诺加倍守护两全保险》同时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 病,且该重大疾病属于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不受以上180天的限 制,我方在给付第一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将额外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的200%向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 终止,且本合同所依附的《招商信诺加倍守护两全保险》同时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方最多给付一次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4.责任免除 如果被保险人因下述任一事项罹患重大疾病,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见21.9);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21.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21.11),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21.12)的机动车;
五、遗传性疾病(见21.1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见 21.14);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见 21.15);
七、战争(见 21.16)、军事冲突、暴乱 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 的,本合同终止,投保
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方向 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
金价值(见 21.17)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后的余额 。
发生上述其他情况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 的,本合同终止,我方按
本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情况处理。
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5.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我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6. 保险费率的调 整
本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在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况下,我 方有权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调整本合同的保险费率。如有保险费率调整,我
方将以书面形式于保险单周年日前通知您方。自该保单周年日(见 21.18)
起的各期保险费以及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将按调整后的费率和现金价值执行。
7.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同主合同。
8. 未交纳保险费 的处理
投保人未支付首期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在保险费到期日(见 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