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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附加乐怡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1-28 10:46: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

  合同)。如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本 附加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以 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效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 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 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

  约定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与主合同所接受的投保年龄相同。

  1.4 合同的签收 在您收到本附加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附加合同的签收回执。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

  仔细阅读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 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 证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

  上载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

  为准。

  2.2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 10 年、15 年、20 年、至 65 周岁和至

  80 周岁,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满期日的 24 时

  止。

  2.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

  金 者为准)起一年内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第 8 条所约定的任何一种重

  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本附加合同第 8 条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障

  1

  范围及定义的,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付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 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 准)起一年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确诊患有任何一项本附加合 同第 8 条所约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本附加合 同第 8 条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及定义的,并且自确诊之日起 30 天后仍生存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 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2.3.2 二次重大疾病保险 自我们确认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日起 180 天后,若被保险 金 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 8 条所约定的

  与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不同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 符合本附加合同第8 条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及定义的,并且自 确诊之日起 30 天后仍生存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

  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

  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第8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本附

  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第8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本附

  加合��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金的申请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