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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加倍防护重大疾病保险(家庭版)

2014-11-28 10:40: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益权。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三、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8. 保险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即使本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我方都不提供保险单借 款。

  29.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法定身份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周岁年 龄。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 定的投保年龄范围的,我方可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时,我方向投保人退还保 险单的现金价值。若已支付保险金,则我方有权要求受益人退还已支付的全部 保险金。但如果本合同已连续投保满2年,则按本条下述三或四的规定处理。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 保险费的,我方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补交保险费前已发生保 险事故,则我方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折算支付 保险金;折算给付的保险金=应给付的保险金x (实付保险费÷应交保险 费) x100%;

  四、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 保险费的,我方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30. 您方把本合同 用于其它目的

  的处理

  如果您方出售或转让本合同,或者将其用于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业务,我 方将不予认可。

  在任何情况下,我方的合同对象只是您方,所以只和您方发生合同关系。

  31.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我方、您方或者受益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以直接向对本合同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起诉。

  32. 重大疾病的种 类与定义

  本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 断首次患下列疾病或首次达到下列疾病状态或在医院首次接受下列手术:

  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

  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

  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分类》

  (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一)原位癌;

  (二)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三)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四)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五)TNM分期为T1NOMO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六)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

  列至少三项条件:

  (一)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二)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三)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 态性变化;

  (四)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 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

  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

  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一)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见33.28);

  (二)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见33.29);

  (三)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

  33.30)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

  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 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 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

  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 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