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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加倍防护重大疾病保险(家庭版)

2014-11-28 10:40: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当赔偿受益人因此 所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方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

  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方在收到索赔申请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方最终确 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以人民币支付,不含利息。

  22. 其它核定结果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我方提出 索赔申请的,我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我方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方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 保险费及利息后的余额;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不满2年的,我方不退还保险费; 但是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方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

  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我方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方或者受益人有以上规定行为之一,致使我方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 的,应当在收到我方相关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我方退回或者赔偿。

  23.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失踪,之后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死亡, 我方以判决书载明的被保险人身故日期作为保险事故发生日期,按本合同约定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 的受领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没有死亡之日起30日内向我方退还已给付的身故 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我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24. 欠交保险费的 处理

  如果在给付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您方仍欠有任何保险 费未交清,我方有权从应支付的保险款项中扣减您方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六章 其他规定

  25. 明确说明和如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方应向您方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订立本合同时,我方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 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 我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我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 当退还保险费。

  我方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方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方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6. 我方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方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 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方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我方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7. 受益人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方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作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

  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受益人。

  您方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及时通知我方。我方收到变更受益人的 通知并且审核通过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寄送批单。该申 请于批注生效日期(见33.27)起生效。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因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我方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

  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

  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 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