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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加倍防护重大疾病保险(家庭版)

2014-11-28 10:40: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被保险人罹患 重大疾病的,本合同

  终止,投保人已交足 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方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见

  33.16)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33.17)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后的余额 。

  发生上述第一项其他情况导致被保险人罹患 重大疾病 的,本合同终止,我

  方按本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情况处理。

  二、如果被保险人因下述任一事项身故,我方将不支付任何身故保险金: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遭受司法当局

  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或被保险人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恢复效力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处方服用且不

  是出于戒毒之目的;

  (五)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或被

  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病症和伤残;

  (六)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或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主义;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二项第(一)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

  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不包括投保人)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后的余额;若投保人是唯一的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则该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后的余额将作为被保险人的 遗产,由我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发生上述第二项其他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方按本合 同约定的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情况处理。

  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9.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我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0. 保险费率的调 整

  本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在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况下,我方 有权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调整本合同的保险费率。如有保险费率调整,我方将

  以书面形式于保险单周年日前通知您方。自该保单周年日(见33.18)起的各 期保险费以及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将按调整后的费率和现金价值执行。

  1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因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性别而不同,交费方式分为年 交、月交。具体的交费方式由您方和我方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以人民币在每一笔保险费到期日(见33.19)或到期日之前支付本 合同规定的保险费。

  12. 未交纳保险费 的处理

  投保人未支付首期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在保险费到期日未交纳本合同规定的续期保险 费的,自保险费到期日的24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见

  33.20),我方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欠交的各期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24

  时起效力中止。我方对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金给付 责任。

  第四章 保险期间、合同效力恢复、解除合同、合同效力终止

  13. 保险期间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我方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见33.21)在保险单中载明。本合同自该生效日期的24时

  (北京时间)开始生效。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算,保险 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14. 本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并提供被保险 人的健康声明书或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我方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在投保人补交欠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见33.22)之日24时起,本合同恢复效

  力。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投保人和我方未达成协议的,我方有权 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我方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 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后的余额。

  15. 投保人解除合 同的手续及风 险

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24时起10天内称为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犹豫 期内申请解除本合同,则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且审核通过之日起,本合同 终止。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付的全部保险费。本合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