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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安团体补充医疗保险(2008版)

2014-11-28 09:33: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疗或挂床治疗;

  3.洗牙、洁齿、整容、矫形、验光配镜、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4.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中国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第八条 疾病保险金额

  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被保险人的疾病保险金额为投保时划入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资金的40%,第二和第三个保单年度被保险人的疾病保险金额分别为上一个保单年度个人账户平均资金余额的40%。

  第九条 保险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定额或不定额地向本公司交纳保险费。对于投保人每次交纳的保险费,本公司在提取管理费后,按照投保人要求分别划入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

  管理费按所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提取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可以申请将公共账户的资金转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本公司不再提取管理费。

  第十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附带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恶性肿瘤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恶性肿瘤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恶性肿瘤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一条 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本合同被保险人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附带被保险人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附带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之日后,应及时通知本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于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治疗结束后,应及时通知本公司。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疾病保险金:

  1.投保人证明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如有必要,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4.如由代理人办理保险金申请事宜,应提供申请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法定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和附带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各自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医疗保险金:

  1.投保人证明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若附带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应提供附带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以及附带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