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附加安康重大疾病长期医疗保险
2014-11-27 09:49: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宏附加安康重大疾病长期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6周岁至59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住院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1岁 | 210.00元 | 1年 |
重大疾病10.0万 |
1年 |
22岁 | 240.00元 | 1年 |
重大疾病住院10.0万 |
1年 |
4岁 | 460.00元 | 1年 |
重大疾病住院20.0万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签发九十天后或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后因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而首次就医,且重大疾病的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仍然存活之时作出,本公司将以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明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利益给付金额为上限,按照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明的给付比例,对被保险人在住院保障期间内的实际住院医疗费用进行住院医疗费用利益给付;同时本公司将根据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明的重大疾病每日住院现金利益给付金额按被保险人在住院保障期间内的实际住院天数进行每日住院现金利益给付。一经给付,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住院保障期间指自本附加合同签发九十天后或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后因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而首次住院起的一百八十天期间内。且该住院经医生诊断正式办理住院手续,须住医院接受治疗超过二十四小时。但不包括下列情况:
一、被保险人在医院的急诊室或急诊观察室入住;
二、被保险人入住康复科、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
三、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天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住院体检。
住院医疗费用指在扣除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后,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与重大疾病相关的医疗费用。
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包括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任何住院费用补偿。
中宏附加安康重大疾病长期医疗保险条款(200909)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不参与分红,依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附加在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保证现金价值及缴费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第二条 保险费 |
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按保险费应缴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直至保险单或批注上注明的缴费期满日为止。保险费应缴日为主合同生效日依据投保人选择的缴费周期所对应的日期。当月无对应日期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应缴日。
第三条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利益给付和重大疾病每日住院现金利益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签发九十天后或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后因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而首次就医,且重大疾病的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仍然存活之时作出,本公司将以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明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利益给付金额为上限,按照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明的给付比例,对被保险人在住院保障期间内的实际住院医疗费用进行住院医疗费用利益给付;同时本公司将根据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明的重大疾病每日住院现金利益给付金额按被保险人在住院保障期间内的实际住院天数进行每日住院现金利益给付。一经给付,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住院保障期间指自本附加合同签发九十天后或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后因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而首次住院起的一百八十天期间内。且该住院经医生诊断正式办理住院手续,须住医院接受治疗超过二十四小时。但不包括下列情况:
一、被保险人在医院的急诊室或急诊观察室入住;
二、被保险人入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