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附加安康重大疾病长期医疗保险
2014-11-27 09:49: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康复科、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
三、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天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住院体检。
住院医疗费用指在扣除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后,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与重大疾病相关的医疗费用。
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包括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任何住院费用补偿。
第四条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五、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第五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责任的开始 |
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经本公司同意承保,附加保险合同成立。本公司签发附加保险合同作为同意承保的标志。
除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其他构成文件中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的当日24时开始。
第六条 保险期间 |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八十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止。保险期间届满,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七条 现金价值权益 |
本附加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随主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参与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和保险合同贷款。
第八条 保险费率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保留调整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的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和性别的所有被保险人,但本公司须在费率调整生效日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利益、重大疾病每日住院现金利益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与保险金申请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保险金的申请应由受益人填写申请书,并向本公司递交本附加合同要求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文件:
一、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二、门、急诊病历卡(含首诊病历)、出院小结、检查报告;
三、医疗费原始收据;
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除有关法律、法规不允许外,本公司将保留进行医学鉴定的权利,其费用将由本公司承担。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由投保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最近一期保险费发票;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24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投保人本附加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第十二条 未还款项 |
本公司如需给付各项利益、红利、退还保证现金价值或保险费,且投保人有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或其他未还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第十三条 附加合同终止 |
本附加合同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或减额缴清;
二、本附加合同解除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投保人解除主合同,或主合同减额缴清,本公司将退还投保人本附加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第十四条 重大疾病释义 |
重大疾病包括:
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