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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附加安康延年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1-27 09:21: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2 附加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本附加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不产生效力;未经您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也不产生效力。

  1.3 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龄自出生满七天至六十四周岁之间(含六十四周岁)者,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1]二十四时止。

  1.5 犹豫期 为保护您的权利,请在保险合同送达或寄达于您时书面签收。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务必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附加合同,须填写合同终止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及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我们会向您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的全部已交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撤销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1.6 附加合同责任终止 发生主合同终止的情形以及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1)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撤销、解除本附加合同;

  (2) 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五年后对应日的二十四时;

  (3) 因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九十日及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日零时起九十日为等待期。

  2.2 保险责任

  (一)首次重大疾病给付

  (1)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于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院[2]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示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3]而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不受等待期的影响。被保险人首次出现症状或体征时年龄不满一周岁(不含一周岁)一周岁至两周岁(不含两周岁)两周岁至三周岁(不含三周岁)三周岁至四周岁(不含四周岁)四周岁及以上基本保险金额调整比例20% 40% 60% 80% 100%

  (2)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或者在等待期内按本附加合同对于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仅按本附加合同第6.1 款表中比例无息退还最后一期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3) 续保时不再受等待期影响。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给付

  被保险人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五年内,我们按如下约定承担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年后,初次出现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该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上表所示比例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第二次重大疾病给付责任终止。

  (三)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4]后患病(因输血或者工作原因导致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5](不包括肌营养不良症),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6]。

2.4 重大疾病的定义 本附加合同承保三十一种重大疾病,共分为两类,即统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