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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附加世纪星辰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27 09:17: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泰附加世纪星辰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信泰附加世纪星辰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64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 险金

  病或被保险人年满十七周岁保单周年日起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前 因疾病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 A 组重大疾病,且该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 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的,我们 按您所支付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全部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 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年满十七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因疾病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 A 组、B 组重大疾病或被保险人年满十七周岁保单周年日起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前 因疾病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 A 组重大疾病,且该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 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保险期间届满日前的,我们按 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当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 时终止。

  被保险人年满十七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因意外伤害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 A 组、B 组重大疾病或被保险人年满十七周岁保单周年日起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 满日前因意外伤害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 A 组重大疾病,且该确诊发生在保 险期间内的,我们按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当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 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2010年1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附加世纪星辰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n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订立 若您已与本公司订立了信泰世纪星辰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您可向我们

  申请订立信泰附加世纪星辰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但 须经我们审核同意。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 同与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

  单或批单上。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或批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 加合同生效,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 同生效日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1.3 投保年龄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与主合同相同。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2

  重大疾病分组本附加合同当年度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当年度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三十二种重大疾病分为A、B两组。

  Y 我们提供的保障

  A组

  B组

  恶性肿瘤

  双目失明

  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糖

  尿病I 型)

  急性心肌梗塞

  瘫痪

  婴儿型脊肌萎缩症(ISMA)

  脑中风后遗症

  心脏瓣膜手术

  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

  细胞移植术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急性脊髓灰质炎

  冠状动脉搭桥术

  严重脑损伤

  川崎病(KD)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

  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严重帕金森病

  严重心肌炎

  多个肢体缺失

  严重Ⅲ度烧伤

  严重胃肠炎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良性脑肿瘤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语言能力丧失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

  症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深度昏迷主动脉手术

  双耳失聪

  被保险人年满十七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我们为被保险人提供A组和B组的重大疾

  病保障;被保险人年满十七周岁保单周年日起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前,我 们仅为被保险人提供A组重大疾病保障。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

  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十七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因疾病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A组、B

组重大疾病或被保险人年满十七周岁保单周年日起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前 因疾病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 A组重大疾病,且该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 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