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附加安享未来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
2014-11-27 09:04: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诚附加安享未来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提前给付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30岁-50岁 | 2642.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34.3万 提前给付2.0万 |
至60周岁 |
24岁 | 0.00元 | 1年 |
提前给付保证年金10.0万 |
1年 |
24岁 | 5610.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9.7万 提前给付年金10.0万 |
30年 |
32岁 | 821.00元 | 至59周岁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提前给付年金 |
至60周岁 |
35岁 | 1588.00元 | 1年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0元 提前给付年金0元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1)提前给付保证年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并在主合同年金开始领取日前,首次发生并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见附录1),我们将在确诊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按主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方式提前给付保证年金,提前给付保证年金的领取期数和金额与主合同所约定的保证年金的领取期数和金额相同。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生存时,年金给付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领取方式继续给付年金予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若在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时有未领取年金,我们将一次性给付未领取年金予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合法继承人,给付后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没有指定的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身故,我们将一次性给付未领取年金予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自提前给付保证年金被首次领取时起,主合同保证年金给付责任终止;主合同在有效期内享有的现金红利和特别红利将因保证年金的提前给付而有所减少,另外在提前给付保证年金开始领取时,且主合同生效满10周年,我们将提前支付特别红利中主合同保证年金给付责任对应之部分,并将在主合同效力终止时,支付改变后的特别红利;如在提前给付保证年金开始领取时,主合同生效未满10周年,我们将不提供提前支付的特别红利,但在主合同效力终止时,如主合同生效满10周年,我们将支付改变后的特别红利;特别红利给付对象与主合同特别红利的给付对象一致。
(2)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
病(见附录1),我们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后的下一期保险费开始豁免您应缴付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余下的各期保险费,直至本附加合同的保
险期间届满。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付。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附录2名词释义)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信诚附加「安享未来」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B款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1 《信诚附加「安享未来」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B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 加于我们可供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以本附 加合同为准。
投保年龄 2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年龄在 18至 60周岁(见附录 2名词释义)的 人士(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
保险金额 3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保 险 责 任 的 开 始
4 主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保险期间 5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 止时止。
保险费 6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为基础。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预期的疾病发生率发生重大变化,则我们保留调整本
附加合同保险费率的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 龄和性别的所有被保险人,并须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