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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附加安享未来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

2014-11-27 09:04: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机构进行备案。如有保险费

  率的调整,我们将以书面形式于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您。我们调整保险费率后,您 需自调整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按新的保险费率缴付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您

  已经缴纳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保险责任 7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 提前给付保证年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并在主合同年金开始领取日前,首次发生并被确诊患 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见附录1),我们将在确诊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 日按主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方式提前给付保证年金,提前给付保证年金的领取 期数和金额与主合同所约定的保证年金的领取期数和金额相同。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生存时,年金给付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 人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领取方式继续给付年金予主合同的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若在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时有未领取年金,我们将 一次性给付未领取年金予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合法继承人,给付后本 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没有指定的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身故,我们将一次性给付未领取年 金予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自提前给付保证年金被首次领取时起,主合同保证年金给付责任终止;主合同 在有效期内享有的现金红利和特别红利将因保证年金的提前给付而有所减少, 另外在提前给付保证年金开始领取时,且主合同生效满 10周年,我们将提前支 付特别红利中主合同保证年金给付责任对应之部分,并将在主合同效力终止时, 支付改变后的特别红利;如在提前给付保证年金开始领取时,主合同生效未满 10 周年,我们将不提供提前支付的特别红利,但在主合同效力终止时,如主合同 生效满 10周年,我们将支付改变后的特别红利;特别红利给付对象与主合同特 别红利的给付对象一致。

  (2)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

  病(见附录 1),我们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后的下一期保险费开始 豁免您应缴付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余下的各期保险费,直至本附加合同的保

  险期间届满。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付。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天为等待期 。在等 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附录 2 名词释义)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 等待期的限制。

  除外责任 8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您故意造成的;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附录 2名词释义);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附录 2名词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附 录 2名词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附录 2名词释义)的机动车(见 附录 2名词释义);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附录 2名词释义);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8) 遗传性疾病(见附录 2名词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附录 2名词释义)。

  受益人 9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提前给付保证年金受益人为主合同的保证年金受益 人。

  如何申请理赔 10 申领提前给付保证年金及豁免保险费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1) 理赔申请书; (2) 保险合同;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

  (4) 医院(见附录 2名词释义)诊断证明文件(包括:完整的门诊及急诊病历、 出院小结、病理组织检查报告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

  (5) 您、被保险人、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合 同 效 力 的 终 止

  11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1) 您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终止合同,本附加合同的效力自我们 收到终止申请当日 24 时终止。合同效力终止后,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 当时的现金价值;

  (2) 主合同效力终止;

  (3) 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提前给付保证年金全部领取完毕或主 合同缴费期满(以较迟者为准)。

(4) 因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