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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附加安享未来额外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27 08:54: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诚附加安享未来额外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信诚附加安享未来额外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28岁 1534.00元 20年

重大疾病10.0万

至60周岁
35岁 1484.00元 1年

重大疾病保险金12.0万

1年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被确诊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重大疾病(见

  附录1),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附录2名词释义)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信诚附加「安享未来」额外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信诚[2009]243 号,2009年9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1 《信诚附加「安享未来」额外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可附加于我们可供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以本附 加合同为准。

  投保年龄 2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出生满18至 60周岁(见附录2名词释义)的人 士(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

  保险金额 3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保 险 责 任 的 开 始

  4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时,主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 同。

  如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会在保险合同上 批注,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 24时开始。本 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为准。

  保险期间 5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时止,且 终止日不能超过被保险人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见附录2名词释义)

  (若被保险人的出生月日与保单周年日相同,则终止日不能超过被保险人满 65 周岁时的保单周年日)。

  保险费 6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为基础。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预期的疾病发生率发生重大变化,则我们保留调整本

  附加合同保险费率的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 龄和性别的所有被保险人,并须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如有保险费 率的调整,我们将以书面形式于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您。我们调整保险费率后,您 需自调整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按新的保险费率缴付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您 已经缴纳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保险责任 7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被确诊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重大疾病(见

  附录1),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天为等待期 。在等 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附录 2 名词释义)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 等待期的限制。

  除外责任 8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您故意造成的;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附录2名词释义);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附录 2名词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附 录 2名词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附录2名词释义)的机动车(见 附录2名词释义);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附录2名词释义);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8) 遗传性疾病(见附录2名词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