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附加乐安逸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2014-11-26 10:04: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意附加乐安逸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9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药费报销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在医院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最高给付以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发生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我们所承担的医疗费用以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的医院处理类似情形所需的费用为限 。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包括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我们将不再对已经获得补偿的部分进行赔付。
阅 读 提 示
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您更好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u 被保险人可以享有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u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u 受益人的保险金申请权应在一定期间内行使……………………………………………… 3.2
u 在某些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4.1
u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5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2.4责任免除
1.1合同构成3保险金的申请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3.1保险金的申请
1.3投保年龄3.2医疗费用收据
2 我们提供的保障3.3诉讼时效
2.1保险金额4合同效力的终止
2.2保险期间及续保4.1合同效力的终止
2.3保险责任5释义
中意附加乐安逸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 们之间订立的“中意附加乐安逸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
合同)。如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本附 加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以本 附加合同为准。
1.2 保险 合同成立与 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效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 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 定的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若您在我们成功收取您应付的 首期保险费之前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承担本附加 合同约定保险责任,但我们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您应付的首期 保险费。 若我们自生效日起20天内未能成功收取您应付的首期保险费,本附加 合同终止,我们自生效日起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59周岁。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
2.2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及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我
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 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在医院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向被 保险人给付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最高给付以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