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附加住院费用报销医疗保险C款
2014-11-26 09:45: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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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四个月但不满五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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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三个月但不满四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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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二个月但不满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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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二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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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附加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 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附加合同;发生保险 事��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附加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 年龄确定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以法定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周岁年龄。您在申请投保时,应按 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错误,我们依下列约定处理: 一、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款规定的附加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 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 比例给付。
三、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 险费退还给您。
第十五条 职业或岗位变更 被保险人职业或岗位有变更时,您应在其变更职业或岗位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有关 的变更通知我们。
职业或岗位变更时,我们依下列约定处理: 一、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和岗位不属于我们规定的承保范围的,自其职业或岗位变更之日
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未满期保险费19。 二、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和岗位属于我们规定的承保范围,且按我们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
加的,自职业或岗位变更之日起,您应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差额补交未满期保 险费。若您未按本约定补交未满期保险费且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其实付保险费与应 付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
19 未满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期交保险费×(h-当期已经过日数)÷h 其中月交、季交、半年交、年交对应的 h 值分别为 30、90、180、360。
长生附加住院费用报销医疗保险 C 款 6
三、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和岗位属于我们规定的承保范围,且按我们职业分类其危险性降 低的,我们对本附加保险合同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维持不变。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我们应按其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差额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六条 受益人指定与变更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长生附加住院费用报销医疗保险 C 款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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