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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瑞安终身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26 09:41: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新华瑞安终身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新华瑞安终身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4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团体医疗2.3.1 重大疾病 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 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本公司按以下二者 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 10%;

  (2)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 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 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3.2 身故保险 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 病)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

  (1)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 10%;

  (2)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该疾病 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 50%给付身故保 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瑞安终身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u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 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被保险人人名清单、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 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加盖本公司公章(详见释义)的书面协议构成。

  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承诺均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对

  其效力本公司不予认可。

  1.2 投保范围 1.投保人范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 险。

  2.被保险人范围:凡16周岁(详见释义)至64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

  劳动的投保人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投保时,参保人数和参保比例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

  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

  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

  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 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单。

  1.5 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 险

  1.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

  合同解除申请书并加盖投保人公章,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已通知被保险人解除合同事宜的有效证明。

  2.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 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 义)。投保人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1.6合同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v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为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

  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

  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 的零时开始。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重大疾病

  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 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本公司按以下二者 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