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瑞安终身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26 09:41: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 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的 申请
1.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 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 验报告的疾病诊断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 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4.4 保险金的 给付
y基本条款
5.1 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 知
5.2 本公司合 同解除权 及解除被 保险人资 格的限制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 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 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 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订立本合同和申请增加被 保险人时,本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 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解除被保险人资格。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
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对于解除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实际交纳的保 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 费(对于解除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但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或投保人申请增加被保险人时已��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 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或解除被保险人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和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权利,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 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公司对新增被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或解除被保险人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 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3 年龄确定 与错误处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