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瑞安终身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26 09:41: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10%;
(2)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 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 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3.2 身故保险
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 病)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
(1)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10%;
(2)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该疾病 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50%给付身故保 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7项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重 大疾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遗传性疾病(详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详见释义);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详见释义)(医护人员职业行为感染艾滋病 病毒或患艾滋病除外)。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5项情形或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自 本公司同意增加之日)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身故保险责任,但将向投保人退还 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w 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 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
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3.2 续期保险
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投保人应该在所
费的交纳、选择的交费期间内每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
宽限期
(详见释义),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
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 金时将扣减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欠交保险费。
3.3 合同效力 中止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
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3.4 合同效力 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 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并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x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受 益人的指 定和变更
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
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
为受益人,且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
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
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
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事故 通知
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