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双盈人生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26 09:39: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附加双盈人生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32岁 | 709.00元 | 1年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25.0万 |
1年 |
38岁 | 826.00元 | 至59周岁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7200元 |
至60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 诊患有重大疾病,则自其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的应付未付期交保险费,和主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双盈人生意外伤害保险》(该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须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始产生效力)及本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费可豁 免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 于豁免保险费期内,保险费获豁免的所有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和付费年限均不得变更。
友中发2011-152号-3
保险条款
第八条 保险费的支付
第七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 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 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八)。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 人补交保险费。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
还给投保人。
第六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2)主合同效力终止;
(3)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办理效力恢复;
(5)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五条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五岁。 本附加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
被保险人七十岁生日)满期。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
效日以批注所载生效日期为准。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释义五),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六);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七)。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释义一)后首次发病(释义二),并被专科医生(释义三)首次确 诊患有重大疾病(释义四),则自其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的应付未付期
交保险费,和主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双盈人生意外伤害保险》(该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须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
始产生效力)及本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费可豁 免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