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双盈人生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26 09:39: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七
十五岁生日)。 于豁免保险费期内,保险费获豁免的所有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和付费年限均不得变更。
友邦附加双盈人生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双盈人生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友邦双盈人生投资 连结保险》(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
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DPPCIWP(20110928)
友中发2011-152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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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按解除合同处理:
第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六条犹豫期内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以任何理由将本附加合同交回本公司并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本公司返还所有的已付保险 费。
第十五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 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第十四条明确说明与如实��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 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
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 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豁 免保险费的责任。
第十三条借款
本��加合同不提供借款。
第十二条减额付清保险的选择
本附加合同不可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
第十一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付
本附加合同不提供现金价值自动垫付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费率的调整
在本附加合同付费期内,若本附加合同费率的定价假设与���际经验相比有实质性的改变,则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之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本附加合同的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和性别的所有被保
险人。 本公司调整保险费率后,投保人需自调整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按新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本公司对投保人已
经支付的保险费不予追溯。 若本附加合同有保险费的调整,则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九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 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如果投保人于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
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投保人应支付该保险单年度应付的保险费。
分期支付的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但投保人可选择以本公司同意的方式支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
费应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以前由投保人自行支付,并根据本附加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付费方式计算。若主合同进 入暂停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