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双盈人生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26 09:39: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费期,则本公司不接受支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除采取年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外,若其他分期支付保险费方式情况下,本公司负有履行豁免保险费保险责任的,则投 保人应予支付该保险单年度应付的保险费。
DPPCIWP(20110928)
友中发2011-152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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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
四、重大疾病: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三、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二、发病:指被保险人出现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或已经显现足以促使一般普通谨慎人士引起注意并寻求
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
第二十三条释义
一、等待期: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 待期期间首次发病或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则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释义十)而导
致首次发病或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的,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豁免保险费利益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豁免保险费的履行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达成豁免保险费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履行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外,应当赔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
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出拒绝予以豁免保险费的通知书并说 明理由。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条索赔申请
在申请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须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医院出具的病历、必需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以及由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手术证 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九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
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八条效力恢复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1)主合同效力中止;
(2)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
保险费及利息(释义九)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 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1)投保人申请解除主合同;
(2)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与本公司未达成效力恢复协议;
(3)被保险人身故。 发生上述第(3)项情形,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系同一人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则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
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如被保险人的身故系由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所导致的,则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
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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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9)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 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
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