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附加祥鸿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26 09:11: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幸福附加祥鸿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早期治疗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4并经医院5确诊初次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6导致重大疾病不受此180天限制),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除外),我们无息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2)男/女性重大疾病特别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所定义的男/女性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男/女性重大疾病不受此180天限制),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额外给付男/女性重大疾病特别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所定义的男/女性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男/女性重大疾病的除外),我们仅按照上述第(1)条规定无息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3)早期治疗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所定义的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受此180天限制),我们按被保险人确诊时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早期治疗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给付早期治疗保险金后,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并不随之减少相应给付额度。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中所定义的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除外),我们无息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我们按照《幸福祥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的约定无息退还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我们在退还上述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同时无息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幸福附加祥鸿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幸福附加祥鸿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批注、附贴批单,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其他书面文件。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1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范围
年龄为出生满30日至60周岁2、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30年、40年、50年或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3零时止。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本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