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附加祥鸿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26 09:11: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之日起计算。
4. 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若您选择分期交纳的,您在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后,应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我们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制订费率所用的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保险费率是否调整,并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类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您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您已经交纳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5.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5.1 合同效力的中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须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书、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贷款累积利息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减额交清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 您可使用现金价值的减额交清功能。 若您在交费期内决定不再交纳续期保险费,您可以书面形式申请将本附加险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合同。我们将计算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但该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减额交清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
本附加险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合同后,您不需要再支付保险费,我们按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7. 其他事项
7.1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1)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计算。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①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对于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作相应的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差额。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③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7.2 扣除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款项及累积利息后给付。我们按合同约定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退还保险费的,还需扣除已给付过的任何保险金及您已领取的其他款项。
7.3 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之日起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若职业或工种的变更导致续期保险费的调整,请您按调整后的保险费交付以后各期保险费。
7.4 与主险合同效力的关系
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
(1)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同时中止;
(2)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7.5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下列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犹豫期
(2)保险事故的通知
(3)保险金的给付
(4)宽限期
(5)保单贷款
(6)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合同内容变更
(10)联系方式变更
(11)争议处理
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的条款相抵触的,以本附加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释义
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一般为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2、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