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爱相依母婴疾病保险怎么样呢?
2014-11-25 09:29: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长城爱相依母婴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4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妊娠特定疾病 婴儿先天性疾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18岁-45岁 | 2988.00元 | 1年 |
新生儿身故保险金5.0万 妊娠特定疾病10.0万 分娩身故保险金10.0万 婴儿先天性疾病5.0万 |
7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女性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
第一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30天后,同时在妊娠期间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附表一(《女性妊娠特定疾病的定义及给付比例》)中列明的妊娠特定疾病,并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的,我们以投保时选择的投保档次所确定的第一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数,按照附表一中列明的该项女性妊娠特定疾病给付比例,向女性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女性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如第一被保险人同时患有多种妊娠疾病,我们将按给付比例向女性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分别给付女性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累计给付不超过所投保档次确定的第一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
当累计给付达到所投保档次确定的第一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对第一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全部终止。
分娩身故保险金
第一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因分娩身故,我们将按所投保档次确定的第一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分娩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分娩身故保险金”。
如果第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已发生女性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则在给付分娩身故保险金时,我们将扣除已给付女性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的金额。
我们给付分娩身故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对第一被保险人的责任全部终止。
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第二被保险人自分娩之日起28天后仍生存,且在本主险合同其保险期间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附表二(《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及先天性疾病定义》)中约定的先天性疾病时,我们以投保时所选择的投保档次确定的第二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二中列明的该项先天性疾病之给付比例,向先天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先天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仅以一次为限。不论被保险人之人数多少,我们仅就其中之一所患先天性疾病一次性向先天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先天性疾病保险金;不论同一被保险人患有先天性疾病种类之多少,我们仅就该被保险人同一次申请的先天性疾病中赔付比例最高者向先天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进行赔付。
我们给付先天性疾病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对第二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新生儿身故保险金
第二被保险人自分娩之日起28天内身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所交的全部保险费(无息)向新生儿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新生儿身故保险金”。无论新生儿胎数多少,我们仅按照一胎新生儿向新生儿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新生儿身故保险金。
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仅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新生儿身故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对第二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长城爱相依母婴疾病保险条款 (长寿发[2009]88号,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u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长城爱相依母婴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投保范围
我们接受的第一被保险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8至45周岁已怀孕且怀孕未满28周的女性。
我们接受的第二被保险人为在第一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第一被保险人在怀孕满28周后生产的婴儿。
投保人只能是第一被保险人本人,第一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