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智尊宝重大疾病保险如何?
2014-11-21 09:34: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附加智尊宝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多重给付一、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
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或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初次接受第一类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或接受该手术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5%(百分之十五)。
本附加合同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或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初次接受第二类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或接 受该手术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先被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且可以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附加合同将不再给付任何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或第二类重大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内因该重大疾病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或第二类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本公司将退还当年度已扣除的风险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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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2009]第0226号
保险条款
第六条 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及保证续保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首次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五岁。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
效日以批注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释义七),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八);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九)。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或第二类重大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内因该重大疾病身故的,本公司
不承担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或第二类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本公司将退还当年度已扣除的风险保险费(释义六)。
若被保险人先被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且可以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附加合同
将不再给付任何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的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释义五) 定义中所指的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或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初次接受第二类重大
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或接 受该手术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三条保险责任
一、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释义一)后首次发病(释义二),并被专科医生(释义三)首次确
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释义四)定义中所指的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或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
后首次发病并初次接受第一类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其金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