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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智尊宝重大疾病保险如何?

2014-11-21 09:34: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用、本附 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及其他附加合同根据条款约定应从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中扣除的风险保险费,则本公司保证接受

  本附加合同续保,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本附加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九岁后的首个保 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六十九岁生日)。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ULDCI(20090617)-IL2009(修改时间:2010-7-3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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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友邦[2009]第0226号

  保险条款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十七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 核定。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医院出具的病历、必需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以及由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手术证 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六条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第十五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本 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期间患有重大疾病或接受手术,且投保人提出相关证明文件并于等待期期 间提出解除合同的,本公司将已扣除的风险保险费退入主合同的个人账户。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风险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风险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风险

  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 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

  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若本附加合同有风险保险费率的调整,则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本公司调整风险保险费率后,将自调整后的首个主合同保险合同费用收取日���按调整后的风险保险费率收取风险保

  险费。

  第十三条 风险保险费率的调整

  在本附加合同付费期内,若本附加合同费率的定价假设与实际经验相比有实质性的改变,则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 本附加合同风险保险费率之权利。风险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本附加合同的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和性别的

  所有被保险人。

  本公司自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主合同保险合同费用收取日起,按调整后的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金额

  扣除其风险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先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则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将按保险单上所

  载的《标准体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障月风险保险费费率表》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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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友邦[2009]第0226号

  保险条款

  4)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 粥肿斑块切除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若本次发病已符合第二类重大疾病“脑中风后遗症”给付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