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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绵绵寿1号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1-20 10:12: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邮绵绵寿1号年金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中邮绵绵寿1号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期间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年金:生存年金的领取方式为年领取。生存年金年度领取额等于您投保时选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生存年金领取次数以保险费交费次数为限。

  在本合同约定的领取期开始后,若被保险人生存,我公司按约定的生存年金领取方式和生存年金领取额在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给付“生存年金”。首次“生存年金”领取日为本合同交费期结束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二)身故、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责任期间开始日或者本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年内(含1年)身故或者全残的,我公司将无息返还您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险责任期间开始日或者本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年后至“生存年金”领取开始日0时前身故或全残的,我公司2倍返还您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于“生存年金”领取开始日0时后身故或者全残的,我公司将按被保险人未领取的生存年金余额一次性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中邮绵绵寿1号年金保险(分红型)

  一、您与我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中邮绵绵寿1号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现金价值表、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您与我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

  二、我们订立合同时要确认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见释义1),身体健康、符合我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向我公司投保。

  第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合同时,我公司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内容;您应当对我公司的询问如实告知:

  (一)订立本合同时,我公司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我公司责任的条款,我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您投保或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我公司会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三)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于我公司的书面询问事项,您应与被保险人充分沟通并予以确认;若因被保险人的原因而导致您告知事项不实的,我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四)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已交保险费。

  (五)本款第(三)项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六)我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公司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合同的生效及保险责任的开始

  第四条 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

  您向我公司提出保险要求(投保),经我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本合同生效后,在您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我公司支付保险费后的次日(保险责任开始日(见释义2))0时起,我公司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的期间为19年、29年和39年,根据您在投保时与我公司约定的保险费交费期间对应确定,自保险责任开始日起计算。

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