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绵绵寿1号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1-20 10:12: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遇到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宣告死亡处理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失踪,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公司以判决书确认的死亡日期为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存后30日内向我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公司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第二十五条 年龄误告处理
您在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我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项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的,我公司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公司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您。
九、本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我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当由我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您提供给我公司的住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公司,以便于我公司及时为您变更本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如因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我公司,则我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第二十七条 合同的解除
(一)若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需要填写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我公司之时起,本合同解除,我公司自此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我公司在收到解除本合同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若您有保险单质押借款的本息及其��欠款未偿清,则您应当同时偿清。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会有一定损失。
(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我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请求的,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十、遇到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公司请求给付人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请求其他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争议处理
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一)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定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为了便于您对条款的理解,我公司提供了术语释义
1、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0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2、保险责任开始日:保险责任期间的首日;保险人自此日开始,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承担保险责任。
3、保单年度:从保险责任开始日或开始日年对应日0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责任开始日年对应日0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4、有效身份证件: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5、保单周年日:每年的保险责任开始日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年交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6、全残:本合同所述“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