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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绵绵寿1号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1-20 10:12: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单年度(见释义3)以该日期计算。

  第六条 犹豫期

  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无条件解除本合同。我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您在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时,需要填写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4);自您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我公司之时起,本合同解除,我公司自此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四、我们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保障

  第七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我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确定保险金的实际给付金额。

  第八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由您在投保时提出,并经我公司承保时最终确定。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

  若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身故保险金额应当得到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

  第九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十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期间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年金:生存年金的领取方式为年领取。生存年金年度领取额等于您投保时选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生存年金领取次数以保险费交费次数为限。

  在本合同约定的领取期开始后,若被保险人生存,我公司按约定的生存年金领取方式和生存年金领取额在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见释义5)给付“生存年金”。首次“生存年金”领取日为本合同交费期结束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二)身故、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责任期间开始日或者本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年内(含1年)身故或者全残(见释义6)的,我公司将无息返还您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险责任期间开始日或者本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年后至“生存年金”领取开始日0时前身故或全残的,我公司2倍返还您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于“生存年金”领取开始日0时后身故或者全残的,我公司将按被保险人未领取的生存年金余额一次性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十一条 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7);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10)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其合法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十二条 保险责任的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及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书面通知我公司解除本合同的;

  (二)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生存年金领取期限届满;

  (四)因本合同的其他约定或者本合同之从合同的约定而终止的。

  第十三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一)生存年金和全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本合同生存年金受益人和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