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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信运无忧两全保险怎么样?

2014-11-19 10:05: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如果被保险人因下述任一事项导致身故或全残,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 金: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遭受司法当局 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被保险人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或 其它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处于精神错乱、精神障碍或心理障碍状态;

  四、怀孕(含宫外孕)、分娩、流产或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食 物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见 32.13)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见

  32.14)处方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的目的;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2 年内

  自杀;

  七、被保险人在任何军队、警察部队、民兵或准军事组织中服役、执行 任务或受训期间(无论身体伤害是否在被保险人休假或未穿制服期间发生);

  八、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或酒后驾驶(见 32.1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驾驶(见 32.1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32.17)的机动车;

  九、被保险人参与任何水、陆、空交通工具的竞赛,或作为职业运动员 参与任何体育竞赛;

  十、被保险人参加任何空中运动、空中旅行或任何航空活动,但是以乘 客身份付费乘坐民用或商业航班进行旅行时除外;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跳伞、滑翔、潜水、滑雪、滑水、攀岩、攀登雪山、 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机索跳(蹦极) 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见 32.18),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 体异常(见 32.19),或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已经存在的任何疾病、症 状、体征、生理缺陷及残疾情况;

  十三、战争(见 32.20)、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主义(见 32.21)

  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动;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

  32.22)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若投保人是唯一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则

  该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方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

  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方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未

  还款项后的余额。

  发生上述其他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方按本 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情况处理。

  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10.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我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因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而不同,交费方式分为年交、 月交。具体的交费方式由您和我方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 人应该以人民币在每一笔保险费到期日(见 32.23)或到期日之前支付本合 同规定的保险费。

  12.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

  投保人未支付首期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在保险费到期日未交纳本合同规定的续期保 险费的,自保险费到期日的 24 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 故,我方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欠交的各期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我方对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金给

  付责任。

  第四章 保险单服务

  13保险单借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您方的保险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经我方审核

  通过后,您方可以向我方申请借款。但每次借款的时间最长为 6个月。累计

  借款本息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80%。借款本息应在借款

  期满之日交付。如果逾期未付,则借款利息(见32.24)将被并入借款金额

  中,并视同重新借款。

  当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和利息时,本合同的效力立即中止,本合同 下所附的所有附加合同的效力一并中止。我方对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 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金给付的责任。

  第五章 保险期间、合同效力恢复、解除合同、合同效力终止

  14. 保险期间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我方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