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御立方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14 09:58: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工银安盛人寿御立方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满期生存金 红利 每年分红 豁免保费 身故 特别奖金 月付年金 祝寿金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 | 3176.00元 | 10年 |
第三次重疾给付10.0万 身故保险金10.0万 第二次重疾给付10.0万 满期金10.0万 豁免保险费0元 首次重疾给付10.0万 |
至88周岁 |
20岁 | 4341.00元 | 10年 |
第二次重疾给付10.0万 满期金10.0万 豁免保险费0元 首次重疾给付10.0万 第三次重疾给付10.0万 身故保险金10.0万 |
至88周岁 |
28岁 | 1118.00元 | 30年 |
保费豁免0元 满期金5.0万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 周年红利0元 身故赔偿金5.0万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 |
至88周岁 |
28岁 | 2236.00元 | 30年 |
身故赔偿金10.0万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10.0万 保费豁免0元 满期金10.0万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10.0万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10.0万 周年红利0元 |
至88周岁 |
30岁 | 6436.00元 | 20年 |
身故保险金20.0万 第二次重疾给付20.0万 满期金20.0万 免交保险费0元 首次重疾给付20.0万 第三次重疾给付20.0万 |
至88周岁 |
30岁 | 7100.00元 | 20年 |
满期保险金20.0万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障20.0万 轻症保险金4.0万 身故保障20.0万 首次重大疾病保障20.0万 第三次重大疾病20.0万 |
至88周岁 |
30岁 | 7154.00元 | 20年 |
免交保险费0元 首次重疾给付20.0万 第三次重疾给付20.0万 身故保险金20.0万 第二次重疾给付20.0万 满期金20.0万 |
至88周岁 |
33岁 | 7376.00元 | 1年 |
首次重大疾病20.0万 第三次重大疾病20.0万 身故20.0万 第二次重大疾病20.0万 满期生存金20.0万 |
至88周岁 |
35岁 | 6638.00元 | 10年 |
豁免保险费0元 首次重疾给付10.0万 第三次重疾给付10.0万 身故保险金10.0万 第二次重疾给付10.0万 满期金10.0万 |
至88周岁 |
45岁 | 7367.00元 | 10年 |
第二次重疾给付10.0万 满期金10.0万 豁免保险费0元 首次重疾给付10.0万 第三次重疾给付10.0万 身故保险金10.0万 |
至88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身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方式计算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 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1. 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生日当日 24 时之前身故,则我们按照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已交付的保险 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生日当日 24 时之后身故,则我们给付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 8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 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予您,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若我们已给付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御立方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 再给付本合同各项保险金。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御立方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2]字第 1-1 号文呈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目录
感谢您(1)选择了我们-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合同的基本构成,以及您通过本合同所获得的保障及给付利益。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四条 犹豫期
第五条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责任
第七条 责任免除
第八条 周年红利
第九条 终了红利
第二章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要求。
第十条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
第十一条 垫交保险费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十六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十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九条 未还款项的扣除
第二十条 如实告知
第二十一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