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英大元鸿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11-07 10:06: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英大元鸿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如何?

  英大元鸿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0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全残 满期生存金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30岁 15410.00元 10年

轻症疾病保险金4.0万

重大疾病保险20.0万

身故20.0万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4.0万

累积红利6.0万

全残20.0万

重大疾病保险金20.0万

30年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一、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天内因意外伤害(见 9.4)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9.5),我们按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英大附加元鸿 B 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息)的 105%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险责任中提及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按照应给付相应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和保险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期间年数)计算。

  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我们已根据本合同附加的“英大附加元鸿 B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英大附加元鸿 B 款提前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同时终止。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英大元鸿 B 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2 年 12 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我们公司”均指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n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英大元鸿 B 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 其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其他投

  保文件、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1.2 合同生效 本合同以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生效条件,生 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保险单周年日(见 9.1)、保险单年度(见 9.2)、

  保险费应付日(见 9.3)均依据生效日确定。

  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o

  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

  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

  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从生效日的零时开始,到期满日的 二十四时终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天内因意外伤害(见 9.4)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9.5),我们

  按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英大附加元鸿 B 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

  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息)的 105%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保险责任中提及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按照应给付相应保险金时的基

  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和保险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期间

  年数)计算。 英大元鸿 B 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条款 第 3 页 共 10 页

  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

  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

  们按身故或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若我们已根据本合同附加的“英大附加元鸿 B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英大附加元鸿 B 款提前

给付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