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元鸿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11-07 10:06: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责任。在本合同解除后,我们将
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5.2 自动借款垫交 保险费
如果您选择或申请自动借款垫交保险费,且在宽限期间期满日您仍未交
付保险费,我们以本合同现金价值余额(见 9.11)自动借款垫交到期
应交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
交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利息(见 9.12)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
止。
如果本合同有附加合同,本合同及其所有有效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须一并
垫交。
5.3 保单借款 如果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经我们同意,您可以书面申请保单借 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余额的百分之八十。
当保单借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之和时,本合同及
其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5.4 基本保险金额 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经
我们同意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减少后的基
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变更时我们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对基本保险
金额减少的,我们退还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现金价值,基本
保险金额相应降低。
若本合同附加了“英大附加元鸿 B 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则附加
的“英大附加元鸿 B 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须同时申请变更,且变
更的保险金额须与本合同保持一致。
5.5 合同内容的变 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我们的同意,您可以书面申请变更本合同的有
关内容。变更本合同内容的,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
者附贴批单。
5.6 解除合同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 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
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英大元鸿 B 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条款 第 6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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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 任,您不享有任何红利的分配。
6.2 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以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在 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如果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合同效力恢复协议的,
我们可以解除本合同,并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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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1 受益人指定与 变更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征得被
保险人同意。您为与您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
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如果受益人为数人时,您或被保
险人应当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
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必须书面通知我们,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除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身故且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有其他受益人
时,其依法丧失或放弃的受益份额由我们按照本合同确定的受益顺序和
受益比例之比给付其他受益人。
如果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
的,则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7.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 们,但因不可抗力(见 9.13)导致的迟延除外。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
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
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7.3 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