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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创未来丰裕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24 09:11: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诚创未来丰裕两全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信诚创未来丰裕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

  但是,若被保险人在满30天至2周岁期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比例计算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给付金额占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满30天但不足1周岁30%

  满1周岁但不足2周岁60%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满十八周岁之前,您与其他各保险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与在我们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总和累计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与其他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也不超过前述限额。

  (2)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主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

  金,给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

  

  信诚「创未来」丰裕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理解《信诚「创未来」丰裕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本合同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在您收到本合同后 10天(即犹豫期)内您可以按本合同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 。.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3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 。..。..。..。..。.3.1

  您有终止合同的权利。..。..。..。..。..。..。..。..。..。..。..。..。..。..。..。..。..。..4.9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终止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9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5.3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4.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5.6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6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我们与您的协议

  1.1 保险合同的种类

  1.2 保险合同的构成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身故保障和满期保险金给付利益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除外责任

  2.5 受益人

  2.6 如何申请满期保险金

  2.7 如何申请理赔

  3 分红利益

  3.1 现金红利

  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益和义务

  4.1 您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4.2 变更保险合同

  4.3 保险单借款

  4.4 保险费的垫缴

  4.5 减额缴清

  4.6 欠款的偿还

  4.7 宽限期

  4.8 合同效力的恢复

  4.9 终止保险合同

  5 基本条款

  5.1 保险责任的开始

  5.2 年龄与性别误告

  5.3 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的解除

  5.4 变更通讯方式

  5.5 合同效力的终止

  5.6 保险事故的通知

  5.7 失踪处理

  5.8 身体检查与验尸

  5.9 争议的处理

  5.10 特别约定

  5.11 适用币种

  6 名词释义

  信诚「创未来」丰裕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保 险 合 同 的 种 类

  1 我们(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您(投保人)的协议

  1.1 您购买的保险合同是《信诚「创未来」丰裕两全保险(分红型)》(以下简称主合 同),一种提供身故保障、满期保险金利益、分红利益和其他利益的保险合同。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1.2 您与我们之间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主合同和附加合同(如果有)构 成,包括以下部分: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 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

  投保年龄 1.3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出生满 30天至 65周岁(见 6.1 条)的人士(以 下简称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犹豫期 1.4 您收到本合同后,我们给予您 10天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浏览本合同。 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需要填写撤销合同的申请,连同保

险合同及所有保险费发票原件,在本合同送达日的次日起 10天内,亲自送达或 挂号邮寄给我们,即可撤销该保险合同。本合同自您亲自送达时或邮寄邮戳当日 零时起正式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且在扣除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