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创未来丰裕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24 09:11: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24时开始
保险合同生效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及时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本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以保险合同所载的日期为准。
年 龄 与 性 别 误 告
5.2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身份证明(见 6.6 条)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 和性别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我们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 现金价值。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 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 险金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 的,我们会���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因此改变。
如 实 告 知 与 保 险合同的解除
5.3 您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我们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如实说明。如故意或者因 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我们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合同解除前即使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已缴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合同解除 前即使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无息退还所缴保险 费。
变更通讯方式 5.4 本合同的通讯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变更时,您应及时 书面通知我们。如果您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所知的最后通讯方式所 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
合 同 效 力 的 终 止
5.5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终止合同;
(2) 因主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第 4.8 条办理复效的; (3) 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因主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保 险 事 故 的 通 知
5.6 请您、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为通知延迟导致勘查、检验等费用增加,增加部分应由您、受益人或其他 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见 6.7 条)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如果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等难以确定的,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我们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失踪处理 5.7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 之日为准,按本合同与身故有关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 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 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 与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身 体 检 查 与 验 尸
5.8 申请保险金的给付时,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要求解剖验尸或要求 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争议的处理 5.9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依法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别约定 5.10 如我们以特别约定或附加条件承保,我们将在保险合同或批注上载明。
适用币种 5.11 所有保险费的收取及保险金的支付均使用人民币。
6 名词释义
周岁 6.1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保单周年日 6.2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以保险合同所载日期为准。 本合同满第一个保单年度时所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为首个保单周年日。
保险费应缴日 6.3 保险合同周年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缴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利息 6.4 保险单借款、垫缴保险费、复效时补缴保险费的利息。该利息均按借款利率计算, 借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0.5%为上限,且以我们在 每月第一个营业日公布的借款利率为准。
未归还款项 6.5 是指您欠缴的保险费、保险单借款、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
法定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