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恒康天安安颐宝两全保险怎么样呢?

2014-10-23 10:29: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康天安安颐宝两全保险怎么样呢?

  恒康天安安颐宝两全保险

  适用年龄:6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养老金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养老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第一次养老金,以后每年给付一次,共给付十次。每年的给付额以上一年给付额为基数增长2.5%。给付完毕,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金领取期内身故或全残,公司将尚未给付的养老金作为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一次性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其金额为剩余给付次数与身故或全残前一次养老金给付额的乘积,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第一次养老金前身故或全残,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 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安颐宝两全保险

  目录

  感谢您(1)选择了恒康天安。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浏览一下目录可以让您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其中,黑体

  部分涉及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在阅读中给予特别留意:

  特别提示

  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间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第五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第六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七条 保险责任

  第八条 责任免除

  第九条 如实告知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保单服务

  第十一条 犹豫期

  第十二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第十三条 减额交清

  第十四条 借款

  第十五条 欠款的扣除

  第十六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十七条 地址的变更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保单理赔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的给付

  第二十三条 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管辖法院与法律适用

  名词释义

  特别提示

  阅读本篇可以帮助您快速地把握本合同的核心内容:

  产品特色:

  一、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六十天以上,六十周岁(2)以下(含六十周岁); 二、养老金、身故或全残(3)保险金。

  免责事项:

  一、投保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9)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酗酒(10)、拒捕或越狱;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11); 八、被保险人患艾滋病(12)(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13)(HIV呈阳性)期间;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退保的损失:

  依法成立的合同可应您的申请而解除。如果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公司(14)将按照本合 同的约定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15);如果您未交足二年保险费,公司将在扣除手续费(16)后退 还已收保险费。实际退还数额有可能小于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现金价值: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投保人在退保时所领取的金额。实际退保时 的现金价值根据现金价值表中上一保险单年度(17)末及本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按该保险单 年度已经过的天数折算所得。

  犹豫期:

  犹豫期是从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十日内的一段时期。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 犹豫期内仔细阅读本合同。您可以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公司扣除合同工本费 10 元后(如 经公司体检则还需扣除体检费),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基本条款

  为了更好地了解您所获得的权益,请仔细阅读以下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您手上的这份条款和保险单、投保单(正本留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 有同等效力)、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了一份完整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 合同”)。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为六十天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含六十周岁)的人,可以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